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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1-03-14 09:46:14 |
作者: 吴梦莎 |
来源:签证部 |
*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An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Xing*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An机关申报。
第五章 旅 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An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Jiao*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An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 出 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An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Qing*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Fan*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Jiao*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 对违*Fan*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 10日以下的拘留;*Qing*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Fan*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Qing*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Fan*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An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Qing*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 对违*Fan*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Qing*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Gong*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Quan*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Qing*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违*Fan*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An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Fan*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Qing*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 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Qing*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