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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1-03-14 09:49:38 |
作者: 吴梦莎 |
来源:签证部 |
有关签证的重要通知 1. 自2010年4月5日起,所有申根国家将实行新的签证法。该签证法将取代之前关于普通签证工作的欧盟规则和其他法律规定。这意味着签证申请程序将有所变化。 2. 自2010年4 月6日周二开始,将使用统一的申根签证申请表,此表可从大使馆的网站上下载。旧的签证申请表仍然可以使用至4月20 日,过期将不允许使用。 请注意,该申请表需填写完整并签名。 3. 递交申请的日期不应超过预期访问的前三个月。 4. 护照应在预计离开申根区的日期后至少三个月内仍然有效,且须是在近十年内签发的,包含至少两张空白签证页。 5. 上述条件以及已缴纳的申请费是使馆能够接收并处理申请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6. 申请人应当本人亲自递交申请,除非与使馆事先协定的情形可以例外。 7. 如果申请已递交,使馆将视其为完整申请并立即开始处理。因此,请务必将使馆要求的所有材料参见相关种类签证项下所需文件清单在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 8. 递交申请之日后15天内将会做出决定。对于个别申请,将有可能延长至30 个日历日。
有关签证处新的电话咨询时间的信息 自2010年7月5日起,签证处电话咨询时间更改为周二,周四和周五此三天的下午15:00--17:00.
签证费用须以银行卡支付 瑞典驻华大使馆目前只接受以银行卡支付各类签证、居留及工作许可证的申请费用。只有在无法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使馆才接受现金支付各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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